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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四方案”的报批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5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407次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的“一书四方案”依法报批。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附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勘测定界图、地籍及权属资料等;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面积、质量等,以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等情况,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质量,补充的期限,资金落实情况等,以及补充耕地项目备案信息;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种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供地方案,应当包括供地方式、面积、用途等,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等。


征收涉及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关键环节,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重要措施。《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用制度进行了重新设计,明确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更加强调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即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可以转为建设用地,否则将不得转为建设用地;二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不得超计划批准农用地转用;三是必须符合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国家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以及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征收农用地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依法通过审批,否则就是非法占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向下级政府作一定程度的审批权下放,这种授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授权审批相一致,只限于乡村一级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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