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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3日分类:土地承包浏览:223次举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依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的,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收回权属证书。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依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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