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经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因此产生了部分产权房屋问题,部分产权房屋概括起来就是城市职工根据住宅制度改革的规定,从单位或房屋主管部门以标准价所购置的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房屋,房屋的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
在较早进行房改的城市,部分产权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引发问题较多。部分产权房屋的产权比例是按标准价与成本价的比重确定的,因此部分产权房屋的所有权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和售房单位按比例共同享有,拆迁人在拆迁时应按产权比例给予售房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补偿。所以,有权获得拆迁补偿的当事人包括购房职工和售房单位。
部分产权房屋拆迁补偿依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部分产权房屋货币补偿
部分产权的房屋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按售房当年房屋的标准价与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产权比例,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时,也应按这个比例分别对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给予补偿。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形式采取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被拆迁人补偿。被拆迁人之间按部分产权房屋的产权比例分别取得补偿价款。
2.部分产权房屋产权调换
经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对被拆迁房屋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关于拆除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办理,偿还房屋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被拆迁人(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与拆迁人相互依法结算差价,偿还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房屋的产权仍然按原产权比例由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之间享有部分产权;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超过部分,如由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共同按产权比例出资购买的,仍然按原产权比例分享产权,如该部分是由购房职工自己出资购买的,该部分的房屋产权全部归购房人所有;偿还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足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依法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款仍然按产权比例由购房职工与售房单位分享。
此外,在部分产权房屋的补偿无论是采取作价补偿还是采取产权调换的,如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对此有规定而且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