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房屋一般是按其使用性质的分类为依据进行的。非住宅房屋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用房等。对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拆迁应按其原使用性质提供安置用房,否则被拆迁人就不能继续办公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人用与其原使用房屋性质不同的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不能强迫被拆迁人接受其安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不应作出被拆迁人接受与其原使用性质不同的房屋作为安置用房的裁决,否则被拆迁人可诉请人民法院或申请复议机关撤消该裁决。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人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安置给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人对这一房屋的权利是收到一定限制的。一般来说,安置给被拆迁人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享有安置房屋的所有权或支配权。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安置的非住宅房屋,只享有使用权,非经拆迁人同意不得善自改变使用权人或房屋用途。这种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依据被拆迁人取得被拆除房屋的方式确定。实践中一般表现为租赁方式,以被拆迁人为承租人,拆迁人为出租人。
共有产权房屋是房屋的产权由数人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征求其他共有权人的意见并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并在共有房屋上设定他项权利。共有房屋的共有权人以当事人所持有的共有权保持证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确认,当事人不能提供共有权保持证或者不能提供有关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一般情况下是指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或当事人之间的析产公证书、析产协议书、共建合同或协议书等,不能认定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为共有权人。
依据共有权人对共有房屋的权利保持情况,可将共有房屋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所谓共同共有是指共有权人共同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并共同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份公有是指共有权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在拆迁实践中,共同共有的情况占大多数。
共有房屋是因为继承而产生的。被继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有二人以上的,在继承房屋时不办理析产手续,继承的房屋为共有房屋。因此共有权人之间多数具有一定的亲缘关系或血缘关系。拆迁实践中,拆除共有房屋时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拆除共有房屋可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考虑。
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房屋的产权归共有权人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共有权人应按法律规定向拆迁人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款:按份共有按其各自对房屋的权利份额比例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共同共有权人应共同支付产权调换产权款。共有人选择作价补偿的,按份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的比领取作价补偿价款,共同共有人共同领取作价补偿价款。共有权人对房屋的拆迁补偿的意见不一致的,在拆迁开始后,拆迁人应告知被拆迁人即所有的共有权人办理析产手续,析产后各共有权人按各自所有的房屋与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共有权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人民法院析产判决决定产权人,产权人可根据自己拥有房屋的实际情况与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
在拆迁期限内,共有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且没有办理手续或没有办理完毕手续的,拆迁人可将拆迁补偿方案报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待被拆迁人之间的产权争议解决后另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