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屋安置是指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住宅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后,将被拆迁人原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的法律行为。家是人性化的场所,是人们寻求安全的避风港湾,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涉及面广拆迁难度大,考虑到社会的安定,对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时,应更多考虑其特点。
户型结构是拆迁安置应考虑的因素。所谓户型结构,被拆迁人是公民的,一般是指户主与其它共居亲属的关系结构。拆迁安置考虑户型结构的结果是分户安置或分室安置。分户安置是对一个家庭的户型中有两对或两对以上的夫妻时,应按规定将这些被拆迁人分别安置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房屋中,不能安置在一套房屋中;所谓分室安置是指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年龄达到一定限制时,应当将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分别安置在不同的房屋中,或安置在另外一套房屋里。更多的进行这样的考虑会激起被拆迁人合作的热情,树立人性化的形象,减少拆迁中的阻力,推进拆迁顺利进行。
拆迁人应对被拆迁房屋的使用人给予安置,被拆迁人也有权利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被拆迁人得益的是安置用房的使用权。拆迁人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如其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拆迁人应重新为被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原安置用房由拆迁人收回:拆迁人所提供的安置用房应是拆迁人自己兴建、购置或归自己所有的房屋,或是拆迁人长时期内有权支配的房屋。被拆迁人对拆迁人所提供的安置用房的产权归属有异议的,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依法申请房屋拆迁裁决主管部门作出裁决。
如该房屋是由拆迁人自己兴建的,由拆迁人按法律处理,如该房是拆迁人购置的,拆迁人与该房屋的建设商协商或通过诉讼处理与该房屋有关的事宜。在实践中拆迁人安置被拆迁人的,一般都采取与被拆迁人定下租赁契约或租赁合同的方式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关系。拆迁人作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被拆迁人作为承租人,被拆迁人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向拆迁人支付房屋租金。被拆迁人不能将安置用房擅自转租他人,也不能未经拆迁人的同意拆改安置用房。
一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在拆迁安置中应结合房改政策由拆迁人将安置用房出售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可在支付规定的费用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情况下拆迁人作为卖方,被拆迁人作为买方,房屋的价格是根据人民政府的规定的标准价或成本价来确定,此种方法在实践中也颇受被拆迁入的欢迎,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购买的房屋属部分产权房屋,被拆迁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等等。
虽然说对住宅用房屋安置并没有固定不变的标准,但总体来说,安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被拆迁人所居住的房屋面积符合或超过当地规定安置标准的,应按原居住面积、原使用面积或原建筑面积安置。具体操作,应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执行。拆迁人将被拆迁人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时,可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如何增加应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原住房屋严重拥挤不便的,拆迁人应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规定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方法按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的规定执行。按规定需要分户安置或分室安置的,拆迁人应分户安置或分室安置。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特定的住宅房屋的拆除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被拆迁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因拆迁安置事宜经协商达不成拆迁协议或对拆迁安置事宜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裁决主管部门作出拆迁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