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安排到由拆迁人新建、购置或拆迁人提供的其他房屋中居住或使用。安置与补偿不同,补偿是对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补偿,解决所有权问题,安置是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解决使用权问题。
与房屋拆迁补偿相比,房屋拆迁安置具有如下特点:
1.房屋拆迁安置的法律行为具有两重性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安置行为是民事行为;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经协商不能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或没有订立拆迁安置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拆迁安置裁决的行为,就是行政行为。
2.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权人
对所有权人应进行补偿,对使用权人应给予安置,拆迁安置的对象就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枳人。
3.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拆迁安置是法律行为,因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及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拆迁安置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而违法的行政行为则应被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
4.房屋拆迁安置是转移被拆迁人对房屋使用权的行为
拆迁补偿是补偿被拆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的行为,而拆迁安置则是拆迁人提供新建、购置或归拆迁人支配的房屋由被拆迁人继续使用,原房屋由拆迁人拆除的行为。因此,从本质上说,拆迁安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转移房屋使用权的行为。
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协议中可以规定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内容。但是如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而该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
房屋拆迁安置的方式
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用房,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期解决安置用房。如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的地点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地安置,另一种是异地安置。房地产安置又称回迁安置,拆迁人将被拆迁人安置在拆迁范围内或附近,当拆迁人在建设好安置用房后被拆迁人就可迁回其原来的居住地或住所地,这种安置即是回迁安置。回迁安置在某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又称为原地安置。一般情况下,在拆迁入的建设项目与拆除房屋的性质相同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或附近安置被拆迁人。
如拆迁人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及城市规划对于建设地区的要求,建设的房屋不适合对被拆迁人安置的,拆迁人只能将被拆迁人安置在拆迁范围以外,实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在某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又称为外迁安置或移地安置。
综合我国拆迁实践,在拆迁安置前确定对被拆迁人安置用房的地点时,首先根据城市规划对于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确定哪些被拆迁人适于回迁安置,哪些适于外迁安置。除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是极其单一的某些工程之外,一般的建设工程都有适合部分被拆迁人回迁的房屋。对于那些不适合被拆迁人回迁安置的建设工程,拆迁人在确定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时,应遵照:必须尽量考虑被拆迁入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合理要求;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被安置用房的使用性质;拆迁安置费用的投入能够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的改造;减少对于被拆迁人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不便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