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补偿是指征收人以货币的方式对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领取房屋的价款后,即丧失了对其所有房屋的所有权,征收人可以依法将该房屋拆除,这种补偿形式即是货币补偿。依据条例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货币补偿方式的特征
征收补偿货币化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对征收补偿中“公平”原则的体现,是房屋征收工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货币补偿能更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采取这种方式更加普遍。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价款应当由法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作出评估,货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货币补偿可使被征收人自主决定补偿款如何使用。被征收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新的房屋或不购买房屋。得到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有了自身直接选购住房的条件,促使开发商努力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提高质量,建设适合不同档次消费需要的商品房,来稳固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此外,被征收人取得拆迁货币补偿后,可根据各自家庭经济的承受能力以及不同需要,来选择适合自己地点、环境、面积等满意程度的住房。被征收人这种择房的自主性,最直接的效果就是促进了商品房消费的二、三级市场。
货币补偿将补偿安置与户口相分离,淡化了人口因素,操作简便,且一次性完成,同时方便被征收人选择住房,被征收人取得补偿款就可以购买适合自己的住房,杜绝了逾期还迁问题,有利于简化征收补偿安置程序,从而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货币补偿有利于实现城市总体规划,改善城市环境。货币补偿中合理的安置原则和安置标准,使城市中心区人口向新区流动,降低了中心区人口密度,有利于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改善城市总体环境。
货币补偿的形式
货币补偿的形式可根据其法律行为的性质分为协议货币补偿和决定货币补偿。协议货币补偿是指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经协商就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选择为货币补偿,并订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行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决定补偿方式是指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就货币补偿事宜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