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的公告方式有哪些
征收条例规定征收决定必须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重要法律文书。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其名义发布,一般应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被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通过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使被征收人在正常情况下了解自己已成为征收当事人,了解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时间紧,只有得到被征收人的理解和配合才能顺利完成。公告、宣传、解释工作是征收实施前非常重要的工作。宣传、解释的内容,要让被征收人了解征收补偿的政策、补助奖励、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情况、结算办法等,对被征收人遇到的各种问题给予耐心的解答。宣传、解释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召开征收动员会、咨询会,在征收现场设立办公室等。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公告中应明确,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案例1
杨某与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015年,某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于同日作出《关于某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将《征收决定》《征收公告》等材料分别张贴在某区铁路南宿舍门口、某北口、某街北口、某街、某街南口墙壁上予以公告。杨某的房屋属于上述征收范围。一审法院作出行初13号行政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行终8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无需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向每一户被征收人逐户送达。只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即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征收决定公告中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即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
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2015年张贴《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时,在公告中明确告知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间,杨某于2017年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综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杨某的再审申请。
相关案例2
某市人民政府与李某、夏某行政复议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初1号行政判决认为,2012年,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某市某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于同年12月在某日报上进行公告;补偿决定亦明确,依照42号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此时,李某、夏某已经知道或应知道被诉42号补偿方案,至2016年4月才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李某、夏某称在2016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知晓42号补偿方案,与事实不符。判决驳回李某、夏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夏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终70号行政判决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某市人民政府没有提供涉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曾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的相应证据,不能以42号补偿方案在报纸上公告的时间作为应知道的时间。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须以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文书为前提,且补偿决定中虽注明按42号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但未注明42号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不能认定李某、夏某在收到补偿决定时已知道42号补偿方案的内容。判决由某市人民政府对李某、夏某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目的在于便于被征收人知晓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征收部门在影响力更为广泛、更便于被征收人知晓和查阅的当地报刊、电视台、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上予以公告,符合立法目的,应认定征收部门已经依法履行了公告义务,被征收人至公告期满之日,应知道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至于在村、组张贴纸质公告,当然也是“书面形式公告”的形式之一。
传统的张贴公告方式,对于相对封闭的农村传统社会,仍具有积极意义。行政机关在使用现代传媒方式进行公告的同时,应继续采用张贴方式予以公告,以便于那些尚不习惯于接受现代传媒方式的极少数被征收人知晓公告内容。但二审以未采用传统的张贴公告方式,否定在征收范围内以报纸、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媒体上进行公告形式的合法性,没有法律根据,法院予以纠正。综上,判决驳回李某、夏某的上诉请求。
相关法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