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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安置征地补偿及后期扶持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39次举报


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其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分别依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复建,应按其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抵扣或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采取听证的方式。


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库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


国家在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时,应对移民安置区所在县优先予以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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