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林权登记推定力与林权滥用的禁止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3日分类:林地林权浏览:249次举报


禁止权利滥用是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林地权属纠纷案件中,林权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否则构成林权滥用,但法律在限制其权利的同时,仍应保护其合理诉求,其合理权利可通过备位诉请的方式得以实现。


林权登记推定力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等均以登记为原则,任何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均自记载于登记簿时起发生效力。故应认定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内容就是实际权利内容。但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也存在登记错误的情形,故应认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仅具有推定力,而非具有绝对证明效力。


林权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一种,其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内容自然也具有一定推定力,至少可推定林权登记簿上记载的林权存在,及推定林权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为真正的权利人,但并不能得出林权登记簿上的记载就是认定实际权利人唯一依据的结论。


林权滥用的禁止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是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从而损害他人利益,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权利滥用作出明确界定,实务中,若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目的在于损害他人权益,且因其行为确实对利益平衡造成了破坏,则应认定为权利滥用。对利益平衡的破坏,应以行使权利过程中造成的损益作为判断依据,若行使权利造成的破坏大于收益,则应认定为权利滥用。


权利受限时的救济

林权人行使权利后取得的利益小于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收益,则应认定其具有权利滥用的嫌疑,应予以禁止。但此时林权人并未丧失该权利。在该权利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林权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请求权,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备位之诉,即原告在提起主位诉讼请求的同时,提出另外一个预备的诉讼请求,当主位诉讼请求无理或客观上无法实现时,请求法院支持另外一个预备的诉讼请求,以备主位请求不当时进行补救。


综上,在林权人行使林权的行为因存在权利滥用的嫌疑而被禁止时,其有权通过备位诉请,要求他人通过支付租金等形式保护其合法权益。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414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1%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05577 昨日访问量:233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