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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权属以及所有权行使的规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3日分类:林地林权浏览:2037次举报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民法典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除外。我国许多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民法典明确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土地管理法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水法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草原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使用权。


明确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组建自然资源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在自然资源部的“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其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这一规定也符合现行的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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