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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法律程序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54次举报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下列法律程序:


  申请与审批:凡开发荒山、荒地、沿海滩涂、内陆河涂以及废弃的铁路、公路、河道、沟渠和其他未利用闲散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写明开发能力、现有资金情况、预计开发面积、开发方案和开发后的用途。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签订协议书:土地开发申请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后,由土地开发者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利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发放许可证:土地开发利用协议书签订后,由批准开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开发利用许可证。并根据开发方案一次或分期划线定界。研究开发的每一宗土地的位置、四至、地号、面积及权属境界。


  验收:土地开发利用工程完成后,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原批准开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农业、计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开发协议书规定的条款进行验收。凡是符合标准的,发给土地开发验收合格证书。


  登记发证:开发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经验收合格后,持签订的土地开发利用协议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建立土地台账,做到图、表、资料齐全。为征收或减免税等政策提供依据。凡是土地开发利用的土地界址线明确,无权属争议,批准用途与实际相符,面积量算一致,由批准开发的人民政府发给土地登记证。


  立卷归档:在土地开发过程和登记发证的工作中,必然形成的各种各样的图、表、文件、数据等资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作为权属管理的依据。


变更登记:对于开发利用的土地,凡是变更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的批准用途,土地权属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向原登记发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调查核实和填定土地变更原始记录表,填写土地证的变更面积和更改地籍图,更改土地使用证书,以利于全面反映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在变更登记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等都有法律效力,均应归档。


  开发者的权益: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开发者所开发的是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不存在由开发者取得土地长期使用权的问题。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由开发者长期使用土地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只有利用所开发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开发者,才能取得土地长期使用权。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开发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不适用这里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这里的长期使用权,最长不得超过50年。


  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取得所开发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未经批准的,或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能取得土地长期使用权。取得土地长期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开发该土地的开发者,不是开发者,不适用这里的规定。法律规定可由开发者取得所开发土地的长期使用权,根本目的在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未利用地的开发,并将所开发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故开发者的开发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允许非法从事土地开发,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开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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