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出现超出规划审批建造房屋,经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被责令拆除的,对损失按照下列原则分担:协商不成但能够区分过错责任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确定分担比例;协商不成且不能确定过错→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协商不成且无法确定过错→并且没有约定投资比例,则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对于未拆除的违法建筑处理上,当事人违反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原告请求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常见证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的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比例)。规划设计材料。违反规划开发建造房屋的事实证据。违反规划开发建造房屋的过错责任证据。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责令拆除的相关文件。
裁判说理
协商不成但可区分过错。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规划开发建设了某房屋,上述房屋被某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并已实际拆除。经审查,本院认定建造上述违法建筑的原因为X,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双方的过错责任应确定为X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该违法建筑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协商不成亦无法区分过错。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出资比例为X。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规划开发建设了某房屋,上述房屋被某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并已实际拆除。经审查,本院认定建造上述违法建筑的原因为X,但无法确定双方的过错,双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了出资比例,对于该违法建筑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出资比例予以分担。
协商不成亦无法区分过错且未约定出资比例。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未约定出资比例,但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利润分配比例为X。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规划开发建设了某房屋,上述房屋被某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并已实际拆除。经审查,本院认定建造上述违法建筑的原因为X,但无法确定双方的过错,双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未约定出资比例,但约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对于该违法建筑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予以分担。
租赁土地被收回时承租人在地上建造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理?此类情形在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对于违法建筑是否拆除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法院也不对建筑物是否为违章建筑作出认定,只认定该建筑物是否具有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同样,对于当事人要求分配或确权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当该土地被收回以及建筑物被拆除后,承租人据此主张出租人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作出处理,处理原则首要的是认定加盖该建筑物的过错责任。其中要综合考虑出租期限、租金标准、投资规模等因素,一般来说,主要过错应在于主导建设方,通常为承租人。例如,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较短,租金标准和数额不高,而承租人加盖的非法建筑投资却很大,承租人在明知没有建设审批手续仍然进行高额投入,造成既成事实,明显承租人存在恶意以及更大的过错,在损失赔偿以及过错责任认定上主要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法律规定
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拆除,当事人对损失承担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过错确定责任;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责任;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