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情形通常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过去一段时间,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有些地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各自单独办理,分属两个政府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导致出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分属不同的主体,造成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混乱,在买卖和租赁时都无法满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处理原则,对于该类纠纷,如果涉及房地产权区分的争议,原则上可以考虑不予受理。如果仅仅是单独的房屋或土地租赁或交易,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常见核心证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
法律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