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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1次举报


建设用地的定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并且大多数情况下以“出让”的方式设立,呈现“出让为常态,划拨为例外”的态势。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基于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但是虽然权利人可以自行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转让也应当是在法定条件限度之内的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知,以“出让”的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二,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其三,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而以“划拨”形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其用途仅限于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在转让时也经历了绝对禁止到有条件允许的过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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