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区政府依法建设创业基地,批准设立X基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由指挥部代表某区政府对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2020年,张某之母于某以张某名义与指挥部(甲方)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该协议载明:被征收人张某,安置人口4人,被征收房屋面积358.16㎡,并附该户户口信息。
安置房屋建成后,乙方持本协议书到甲方指定地点按《安置房分配办法》办理安置房屋相关手续。附表三涉及的房屋补偿费、宅院面积不足360㎡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装修补偿费与评估表评估数额一致。在协议期限内,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达到拟拆迁户数的85%,本协议生效,指挥部通知被征收人实施搬迁;若签订协议达不到85%,本协议无效。在协议生效后,待乙方将房屋腾空、各种证件交于甲方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结清全部补偿款即2082815元。2021年1月,全部补偿款存入张某名下。目前该户房屋未拆除,张某遂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无权代理人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效力。
法院裁判
张某主张某区政府没有征地依据即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问题,本案所涉项目系典型的公共利益项目,案涉房屋安置协议系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行政法规及民事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基于合同双方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项目大部分群众已按协议安置的实际情况,某区政府以未取得征地手续否定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张某主张某区政府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效力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本案中的拆迁安置均以每户人口数为标准确定安置对象并以此确定安置房屋面积及其他过渡安置费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均以家庭或户为单位。本案张某与第三人于某系母子关系,但已分户并各自居住,现于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张某名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签订协议时有张某的委托授权。现张某对该协议拒绝追认,该协议对案涉宅基地的实际权利人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本案所涉《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对原告张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已存入张某名下的拆迁补偿款2082815元应予返还。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被告某区政府拆迁补偿款2082815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协议性,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行政协议的,该行为为无权代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可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被告予以赔偿。该规定明确了不发生效力的后果,即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进行双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