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审批手续的办理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0次举报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属无效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但对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时,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对此存在较大争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促进合同履行和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有效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即意味着合同有效,即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主要起到行政管理的作用,相关规定应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宜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事实调查

 某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于X年X月X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位置)的土地出让给受让人,出让方式为X,土地性质约定为X,该宗土地出让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X。核心证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


 法院裁判

 某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经审查,上述土地出让尚未办理出让审批手续,但该出让审批手续属于行政管理要求,相关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属于强制性效力性法律规范,双方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并不构成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亦不违反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故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


 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4891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4%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458942 昨日访问量:354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