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不动产登记从程序上看,可以大致分为形式审查的登记和实质审查的登记两大类。一、登记的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通常是指当事人提出申请,只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条件即可准予登记而不考察当事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有无瑕疵等。二、登记的实质审查。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有实质审查权,不仅审查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还要审查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权利变动的原因与事实是否相符,以确保权利变动的合法性。我国实行登记实质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给予不动产登记极高的公信力,这在客观上也就要求登记机关在登记时要进行至少是形式要件方面的实质审查。
我国登记机关需要履行的职责。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例如:身份证、法人资格证、合同、相关人同意的证明等。登记机关应依法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登记机关有权就审查中的存疑部分进行询问。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登记机关应就登记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调查,不得无故拖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有待相应法规具体规定。行使实地查看权。赋予登记机关一定的调查权,是实质审查主义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