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土地“农转非”,需经怎样的法律手续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07次举报


 基本案情

 黄某是某村一名建档立卡贫困户,因腰椎间盘突出,干不了重体力活,其母也身患重病,花费医药费数万元,加上孩子教育开支,一家人生活窘迫。为了不让家人继续过捉襟见肘的日子,黄某决定改变现状,靠养猪脱贫。去年,黄某在自家农地里搭建了简易猪棚,购入十余头猪,开始养猪生涯。一年时间过去,黄某靠养猪收入5万余元,顺利实现脱贫。今年,黄某决定扩大养猪规模,将养猪场扩建为150,但在扩建时却被村民告知要想将农村土地“农转非”,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建设大规模养猪场,需经过审批,不然是违法的。土地“农转非”,需经过怎样的法律手续?


 法律解析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我国民法典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依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同时,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就是说,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用的,实行分级审批。一种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另一种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面案例中,黄某打算在自家农用地上建设大规模养猪场,涉及土地性质的“农转非”,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黄某承包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则需要国务院批准。如黄某承包的土地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且在该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只需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而如是在该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则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村村民的说法是正确的,黄某不能擅自在这块土地上建设大规模养猪场,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养猪场将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363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2%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487032 昨日访问量:128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