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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为公共利益征收个人房屋,合法吗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6日分类:房屋征收浏览:156次举报



 基本案情

 李某暑假回到家里以后,见院墙外面贴满了告示,原来因为城市发展的需要,他们所住的地段面临拆迁。院子是李某的爷爷辈就一直居住并流传下来的,现在要搬迁了,院子里的所有人都不情愿,但是也没有办法。李某在大学是学法律的,他决定为大家的这份念想而努力一下,即使要拆迁也要大家心服口服。李某了解到此次拆迁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政府将地卖给了房地产开发商,要进行商品房开发。李某打算向政府问个清楚。

 

 法律分析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公共利益主要有: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案中,征收房屋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商品房开发,故李某和公告范围内即将被拆迁的住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一般从征收公告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提示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如果被征收的房屋、土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又没有其他法律依据,那么被征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直接向有关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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