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土地使用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4月03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817次举报


  土地使用费是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国家交付的使用土地的费用。土地使用费的收费对象是一切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把收取土地使用费改为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因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即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须向国家即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土地收益,是一定时期内的地租,但在实践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格构成除地租外,尚包括出让前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以及有关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


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表现,它包括因土地位置因素而形成的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也包括使用最差土地所需缴纳的绝对地税。土地使用费的实质是定期交纳地租。


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即国家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所耗费的成本。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安置补助费。如果按以上标准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物权法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一般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以土地投资入股与地方兴办合资、合作、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纳人,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纳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纳人;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纳人;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缴纳人,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方为缴纳人;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纳人;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或“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纳人。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414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1%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05417 昨日访问量:233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