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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3月30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561次举报


  占有:由单一的所有权人占有向混合的所有权人占有和非所有权人占有转化。所有权人占有指国家作为所有权人直接对国有土地实际控制;非所有权人的占有指国家以外的民事主体依法对国有土地进行实际控制的情形。大陆法上的土地占有主要是所有权人的占有,而普通法上的占有则主要是非所有权人的占有,后者更有利于土地资源按照市场要求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在房地产业方面尤为明显。我国的国有土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完全表现为国家作为所有权人直接对国有土地的占有,具体的占有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途径是无偿划拨。


 我国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意味着国有土地可以由非所有权人通过市场占有和使用,而且即使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如其占有国有土地的目的不是履行国家和社会职能(例如,从事房地产经营),那么其对国有土地的占有途径与非所有权人的占有是相同的,即都是通过有偿的方式从土地市场获得。


  使用:由单一的无偿划拨使用向混合的无偿划拨使用和有偿出让使用转化。土地使用权能是土地所有权四项权能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但这项权能的主要意义已发展为并不在于所有权人自己行使,而在于由非所有权人行使。土地物权中的许多权利都是土地使用权能由非所有权人行使发展的结果。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国有土地的使用目的往往事关国家和社会职能的实现,事关土地资源价值能否充分实现。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在改革前属土地所有权的一般权能,而且是由土地所有权人直接行使,方式为单一的无偿划拨使用;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使用权能已经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发展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无偿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有偿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且后者的适用越来越广泛。


 收益: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以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通过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出让金,这种收益在我国香港地区被称为地租,是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政府的主要地产收益形式。地租的好处是可以在短期内得到大量的收益,但这种源于殖民地掠夺式的地产收益形式也有其致命的弱点:它鼓励政府在自己的任期内尽可能多地批地卖地,为此才有了中英土地联合小组(澳门也有中葡土地联合小组)的设置,主要职能之一是限制政府批地数量。我国内地一些地方滥批地屡禁不止与这种制度的弊端不无关系。这种收益形式是以增量土地为主要对象,不利于城市存量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是一条以大量消耗资源为代价的非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此外,这种收益极不稳定。


 处分:由无序处分到严格限制的处分权。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土地处分权的无序性表现在:一方面,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处分的权利依据主要是传统大陆法所有权原理,理论上所有者的处分权是绝对的和无限的,使用者则无任何处分权,后者的权利在法律上缺乏保障,而体制的弊端又决定了所有者对土地的处分往往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由于体制和管理上的原因,行政权力往往有力所不及之处,土地使用者得以对土地进行事实上的处分,而其中许多处分是不当或不法的,例如,变相出租土地等。我国土地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后,所有者对土地的处分权受到了严格限制,而土地使用者则依法取得了一定的处分权,其中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行使处分权与所有者基本无异;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亦取得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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