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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施中民主监督的概括性规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7次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控告,应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城乡规划一旦经过批准,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城乡规划的真正生命力在于其实现的过程。此处要求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将已被批准的城乡规划予以公布,目的就在于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增强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透明度。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人民群众所享有的查询权和举报控告权,为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民主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重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进一步强调了城乡规划的法律效力。在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如果政府的规划不能被遵守,那么所谓的城乡规划就难以发挥其指导城乡建设、规划经济发展的根本作用。故,立法明确了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民主监督制度。


 一方面,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群众对城乡规划参与管理,杜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正之风,防止政府某些领导人或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规划,从而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让民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实施,有利于培养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增强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决心。


 民主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城乡规划的要求公开;城乡规划的审批政策公开;城乡规划审批的程序公开;城乡规划审批的职权公开;城乡规划审批的结果公开;城乡规划举报渠道畅通等。这里强调了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民主监督,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控告,应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立法规定的对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土地利用、城乡建设活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使用性质等。人民群众在城乡规划的实施过程中享有如下法定监督权利:


 1.查询权。此项权利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该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既然城乡规划被批准之后必须公布,那么只要是不涉及保密的事项,政府机关就应将该规划置备于指定的场所,以便于人民群众进行查询。尤其是在建设活动中,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就相关的规划信息进行查阅和咨询,以保证自己进行的建设活动不违反城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规定。具体来讲,对于行使查询权的主体本法并没有严格的限制,一般各级政府机关会具体规定行使查询权的程序,如查询申请的提出,查询的具体内容,查询的收费规定等。相应地,政府相关部门为了给公民行使查询权提供便利,还要做到及时更新城乡规划材料和信息,对于不能提供的和无法提供的查询,应及时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2.举报权。这里的举报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相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它是立法赋予单位和个人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该项权利不但为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的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使举报成为我国公民同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和重要手段。公民或单位的举报,是我国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和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和渠道。具体来讲,举报可通过电话举报、信函举报、传真举报、网上举报,也可当面举报、预约举报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举报。但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供情况,对于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负法律责任。


 3.控告权。与举报权不同的是,这里的控告权主要由有利害关系的或具体遭受损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行使,他们可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揭露、告发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和违反规划的具体主体,并要求依法予以惩处,其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受害方自身的利益。


 此外,对于公民提出的查询请求、举报控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都应当及时受理。受理后依有关管辖范围分工的规定,进行分流,然后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组织核查。具体处理,最终由承办部门将办理情况及时答复行使监督权的人民群众。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规定了公民或者单位的民主监督权,事实上对于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还包括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国家权力机关对于城乡规划的监督。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对城乡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处理,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监督检查,对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历史文物古迹、优秀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区的保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指各级政府要向本级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本级权力机关的监督。总而言之,只有将行政监督检查与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才能保障我国城乡规划制度的具体落实和科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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