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城乡规划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参与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与手段,是各个部门开展工作和落实政策的重要基础。因此,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长远性工作。鉴于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这就为各级政府的城乡规划提供了财政上的保障,使得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得以正常进行,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持续,协调,快速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经费缺口大,造成一些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欠账太多,而在农村,这一问题更加严重,甚至因为经费问题,有的农村地区根本没有全面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种专业规划,导致了规划明显滞后于建设,资源浪费严重,重复建设频仍,基础设施不齐全,城乡功能不完善等问题。
根据立法本意,对上述经费原则上作如下安排:国务院编制和管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和管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支持;城市规划和县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由市县级政府负担;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应当由基层政府财政保证。这里的经费保证是指编制,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的支出,都应当算作规划经费由政府财政予以保证,政府不能找借口按比例支付该笔经费或者拖欠该笔经费。
对于这部分经费,相关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作出规划,并且不能挪作他用。同时,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滥用,挪用或侵占该部分经费的行为和个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