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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94次举报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城乡规划除了要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基本原则外,还要考虑到城乡规划的编制,要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定突出强调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适用的依据。


  一、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要体现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意图。城乡规划实施的时间和空间跨度很大,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政府会适时地制定相关政策加以指导,这些政策有的具有长效性,有的则仅具有阶段性,城乡的各类规划都要符合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客观规律,并且不能背离政府总体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具体的规划要在总纲的指导下完成。


 只有这样,城乡规划才能正确处理好城乡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以及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这里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既包括国务院制定的全国规划,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时期内对本辖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作的规划;既包括总体规划,也包括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立法协调各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全局上系统地研究解决如何建立科学的,横向的规划体系,健全规划之间有效的衔接机制,促进政府规划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此外,城乡规划一旦违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必然会导致违反客观规律和民意并在实施中受到非议的结果,一方面会给政府行政管理工作造成混乱;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这种规划缺乏存在的合理依据而被搁置或者废弃,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这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逐步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必要条件。


 城乡建设用地基本采用了粗放式的外延扩张方式,大量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人口和经济增长的速度,土地浪费十分严重。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各自的任务是不同的,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在保持耕地数量稳定的前提下,协调各行业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科学安排土地开发和整合,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的任务是对城乡各项建设和发展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以保障城乡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方面的综合性规划。在土地利用方面,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局部与整体,点与面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区域的规划,城镇和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只是区域中的一个部分。从土地利用的角度看,城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应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安排,避免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盲目扩张,土地利用率低的情况出现。


 土地管理法提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原则,即城乡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农用地。建设用地要从以外延扩张为主导发展为以集约利用为主导,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防止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过度膨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乡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上就应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已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超过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应及时修改,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的范围修改城乡规划。


  编制城乡规划还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与上级城乡规划相符合,必须结合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资源,环境,文物保护等实际情况进行。所以从广义上来讲,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有很多,这也正是体现了城乡规划的综合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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