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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原则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0次举报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依法律规定交付。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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