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4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依照第75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依照第7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恢复种植条件。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处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4条、第7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81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82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