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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法律责任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6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702次举报


 地方各级政府责任,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未达到保护面积目标的,对按规定承担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


 行政机关与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负有耕地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非法批准占用、使用耕地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不实且拒不整改的;通过擅自调整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的;建设占用或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耕地补充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违反规定实施生态退耕的;违规在禁止开垦区域开垦耕地的;擅自改变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任,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法处罚。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责任,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种植草皮等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责任,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改正;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多占的耕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拒绝复垦临时用地的责任,违反规定,临时占用耕地到期后未及时复垦为耕地,恢复原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复垦,可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恢复种植条件。


 转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的责任,违反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上述规定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农业生产经营者责任,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耕地保护责任,造成耕地质量等级下降的,取消耕地保护补贴;对耕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任,违反规定,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由乡(镇)政府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20000元以下罚款。


 拒绝自行拆除复耕的责任,依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并处以罚款。耕地污染的责任,违反规定,造成耕地污染等行为的查处,适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民事责任,因污染耕地等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耕地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耕地污染等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责任,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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