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进出平衡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农业设施建设等,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按出多少,进多少原则,通过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充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但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和自然灾害毁损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导致永久淹没等自然因素造成耕地减少的除外。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指种植、养殖设施及直接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等对地表耕作层造成破坏的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统筹耕地和其他农用地转用的安排,落实耕地补充资金与任务。耕地补充应首先在县域范围内落实,县域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市域范围内落实;市域范围内仍无法落实的,在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
确需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优先选择质量较低、零星分散、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得通过将平原、坝区、城市周边优质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方式,规避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充责任。将其他农用地整治为耕地的,应优先选择土壤条件和水利设施配套较好、集中连片的其他农用地,不得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等。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形成的耕地调查监测评价结果,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耕地补充情况进行考核。优化耕地与林地、园地空间布局:国家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生态稳定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林木,同步将平原地区种植条件好的林地、园地恢复为耕地,实现空间置换、布局优化。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再使用的,应按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先恢复成耕地。
国家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落实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采取措施加强种植管理,强化对农业结构调整的规范引导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