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可按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要注意:一是有前提,即不得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益。二是要服务,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平台,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法律服务、政策咨询、变更登记等综合服务。三是抓规范,即加强流转管理,制定林木交易规则和规范化管理办法,强化市场监管机制。
规范集体流转林权
民主决策,流转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进行评估,采取招标、协议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作为流转保留价;经过批准,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报经乡(镇)政府批准。流转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公益事业。
落实生态公益林林地征一补一制度
保持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稳定,是建设林业生态体系的重要基础。对征收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严格控制,尽量做到不用或少用。强化林地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征用沿海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林地,确需征用的实行征一补一制度,补调进的森林要落在重点生态区位。对不落实征一补一制度的,不予审批。
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补调进的林地必须落在重点生态区位;二是补调进的林地面积不小于征收征用面积;三是补调进的林分结构、蓄积要比征收征用林分优、高。通过调整,使生态公益林区位更重要、林分结构更好、单位蓄积量更高。
如何处理林权争议
林权争议是因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在调处原则上,坚持尊重历史,凡是林权归属清楚、四至界线明确的,已确权登记发证且长期经营的山林,原则上都不打乱重来,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尊重现实,结合当地实际,考虑现实经营管理情况,存在林木与林地权属归属不一的,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承包方式。
哪些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公共财政支持范围
林业基础设施是指为林区生产、生活提供保障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林权管理以及林业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继续加大对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投入;加强林业基层单位建设。加强林业工作站、林业检查站、森林公安派出所、科技推广站等基层站所的基础设施建设;理顺森林公安财政拨付标准。森林公安公用经费和装备配置按同级公安机关标准执行;改善林区职工生活条件。支持做好国有林场、采育场危旧房改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