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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施农业用地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11次举报


   一、省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设施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用地规模、细化用地取得程序。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注意与以往政策的衔接,妥善处理好已建和在建设施问题,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二、市、县做好具体实施。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把服务设施农业用地当作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日常管理。把握好设施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是否符合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条件等情况,确保符合实际。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需补划的,严格落实补划。指导督促乡级政府及时汇交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并按要求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工作。


   三、部、省级强化用地监管。自然资源部将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要求各地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在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组织开展核实监督,掌握动态趋势,进行实地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及时纠正,确保农地农用。

  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既要立足于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也要严守政策界限,不能突破两条底线。必须是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既要考虑政策间的衔接性、连续性,也要考虑相邻区域间的一致性、协调性,确保农地农用、农棚农用。


  四、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有别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故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五、对一些设施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故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六、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全国各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差异较大,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体现各地差别化政策。

  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以内)。


     七、允许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随着技术进步与规模化经营,一些地方出现建设多层建筑从事养殖生产的情况,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各地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要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八、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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