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共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分割规则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2月03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2303次举报

基本案情

温某与林某系夫妻,二人并未生育子女,而是共同收养温1、温2、温3三人。在以温某为户主的家庭中,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六人,包括林某、温1及儿媳温4、孙子女温5和温6。温2早已于1972年死亡,其妻林某则于次年改嫁,二人共有一女温7;温某、林某因病先后于2001年、2002年死亡。温1等法定继承人在温某与林某死亡后,并未对温某、林某死亡时其二人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1995年,温某曾向某区土管局提出农村宅基地申请。区土管局审查后依法颁发了以温某为土地使用人的第10号建设用地许可证。记载:温某户共计六人,许可温某户在某村某组的120㎡范围内建房。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于2006年依法颁发了《某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某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将温某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标明温某已死亡的事实及上述房屋于2000年建设完成、建筑面积共计240㎡的情况。《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备注栏载明:温某所建设房屋的实际面积为360㎡,其中有120㎡为违法超标建设。

温1、温4、温6、温7以宅基地系由温某申请,温某死后《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仍登记于温某名下,而该房产应系其四人共同所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温某、林某遗产中涉及《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产部分归其四人共同所有。

林某、温7辩称:诉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系温某、林某共同财产,应首先按法律规定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求依法驳回温1等四人的诉讼请求。3述称:1系温与林的实际赡养人,本人自愿将自己所应得的继承份额全部让与温1

一审法院判决

原告温1、温4、温6、温7共同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中的213.33㎡;被告温7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产中的26.67㎡。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且宅基地面积是根据户内人口确定,故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是农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户内家庭成员死亡后,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即对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先予以分割,确定属被继承人的份额作为遗产进行依法继承。

重点提示

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且享有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分割,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为家庭成员共有。对农村宅基地,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一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人均标准;二是该户内所包含的家庭成员数。

我国进行宅基地产权登记的惯例主要有两种,即将户主登记为宅基地使用者或在将户主登记为宅基地使用者后备注户内人口数。故即使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农户户主一人名下,但其他家庭成员仍对该房屋共同共有,宅基地使用权实际应为家庭共有,一户内的各家庭成员对于宅基地均享有一定的份额。

(2)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由农户内成员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存在的基础是共同关系,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共同共有就存在。具体到家庭共有财产,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户内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每个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并不产生份额的问题。

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某个成员去世,并非消灭家庭关系,被继承人去世前,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仍是家庭共有财产。故不存在产生宅基地使用权分割问题。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作为单独某个成员的独立财产,不能单独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3)基于家庭成员关系共同共有的宅基地分割方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作为遗产予以继承,按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但基于家庭关系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权利的其他共有人来讲,基于继承需要分割宅基地的,则需要以分家析产方式进行。

分家析产指的是家庭成员间因生产、生活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分割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行为。先析产后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前,应选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并明确在共同财产中属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把这一部分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对上述属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才能由继承人继承。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7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4618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5%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429105 昨日访问量:217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