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土地调查重点内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1月16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4720次举报

土地调查重点内容
  土地调查是对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自然属性和土地权属等社会属性及其变化情况及基本农田状况进行的调查、监测、统计、分析的活动。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根据调查内容可分为三种:

    一是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二是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调查,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三是土地条件调查,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调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所进行的土地调查,不能成为划定土地等级,实现土地合理利用的依据。土地调查不能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家进行,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如计划、城建、规划等部门联合进行。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也是为保证各部门之间保持工作上的协调,调查数据的一致性,维护土地调查的权威。

 土地调查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由国家政府部门实施的一项制度性工作,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对土地调查工作应予以配合和支持,并提供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是以县为单位,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调查各类用地的面积、分别利用状况为主要内容的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全国范围的土地全面调查。根据不同的要求分为概查和详查。

 地籍调查的核心是土地权属调查,其内容包括权属、位置、界址、用途(类别)、等级和面积等的调查。土地条件调查主要是对土地的土壤、植被、地貌、气象、水文和水文地质及对土地的投入、产出、收益、交通、区位等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和资料的搜集、整理,是为摸清土地质量及其分布状况,为土地评价或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估价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土地调查的深度和广度,可依其目的和具体条件而定。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可分别单独进行。也可结合进行。目前,在农村,地籍调查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合进行;地籍调查在城镇、村庄内单独进行;土地条件调查一般单独进行,也可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合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主要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统计、农业农村、水利等与土地调查关系密切的部门,应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也应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对确定本行政区域土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以及开发利用环境均有着重要意义。只有在明了土地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才能逐步走向合理化,才能防止土地资料的浪费及低效、无序利用。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412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1%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05126 昨日访问量:233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