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在通常情况下,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程序启动的标志。而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申请材料不可或缺,申请人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这是对申请材料要求的一般规范。
登记申请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相应的材料。身份证明并不局限于“居民身份证”,而是涵括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材料。
比如根据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身份证明材料根据不同的申请人而有差异,具体而言:(1)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2)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3)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申请人为华侨的,身份证明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5)申请人为外籍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6)申请人为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7)申请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申请人为境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9)申请人为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10)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为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为了保证申请事项的真实性,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这种做法也是对我国既往不动产登记实践经验的总结,原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只要申请人的确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论该证明是复印件上有相关机关的盖章,还是有其他可靠的证明文件,均无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