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11次举报

 居住权一般为满足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通常只具有占有、使用的权能,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收益。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能出租是居住权的权利特征之一。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是居住权不得转让。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转让。
  二是居住权不得继承。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的居住权。
  三是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是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其目的是为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一般情况下居住权人对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享有收益权。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形下居住权人不可将住宅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如果当事人根据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也可以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679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87%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85184 昨日访问量:224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