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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3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401次举报

 一、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前提。根据宪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一样,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民使用宅基地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
  二、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我国人多地少,只有最严格地管制土地用途,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才能有效地保护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因此,农民取得宅基地,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超量多占,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对有的地方存在的多占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的情况应当予以纠正。
  三、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
  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无法覆盖广大农村的现实下,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衣食来源,宅基地使用权解决了农民的基本居住问题。这两项制度以其鲜明的福利色彩成为维护农业、农村稳定的重要制度。正是因为保障功能依然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首要功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问题必须尊重这一现实,以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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