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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的法律安排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1日分类:土地知识浏览:158次举报

“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在改革过程中两次“两权”分离的结果:第一次“两权”分离,农户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集体统一经营向承包方家庭经营的转变;第二次“两权”分离,承包方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实现了从承包方直接经营到交由他人经营的转变。

 1.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次“两权”分离后,承包方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权利包括: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占有承包地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等等。
    2.承包方自己经营。

 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后,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占有并使用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这是最直接的经营方式,也是法律赋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的根本价值和目的所在。自己经营就是承包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自己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是农村土地最主要的经营方式。
    3.承包方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方除自己经营外,还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由他人经营。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的新的权利。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改变,正如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一样。因此,在经营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并未改变,只是承包方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发生了改变而已,从直接行使转变为间接行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物权法规定的流转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其他方式。在物权编起草过程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相应地对“流转”的法律性质进行了修改,流转的对象仅限于土地经营权,不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限于转包(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而不再包括互换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或者转让。

 4.受让方享有土地经营权。

  承包方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即获得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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