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民法典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限作出规定。
(一)耕地的承包期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
承包期限对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至关重要。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2002年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将耕地的承包期确定为30年,符合当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农村的实际做法,同当时国家政策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诸多文件中,一再强调要“稳定承包权”,并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因此,这里仍保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继续明确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这是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相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在2002年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前,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2002年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根据国家关于“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的政策精神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在第20条对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作出了规定,即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这一条规定没有作出大的改动,只是删除了“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句话,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十多年来,实践中基本没有出现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延长的情况,这一规定实际上从未真正落地过。物权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情况,对物权法的规定也作了相应的修改。这里的第1款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