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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的规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12月3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81次举报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民法典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民法典规定了实现“房地一致”的另一种方式“地随房走”,这也已被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普遍接受。要特别注意,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有一个发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主体。

这里所讲的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可能是一宗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有可能是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份额,特别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转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能也不应该导致对业主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在这种情况下,还要依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才能全面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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