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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之土地经营权流转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12月31日分类:土地流转浏览:894次举报

这是关于以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以家庭方式取得的承包地的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这两种土地经营权存在诸多区别,民法典在其流转的规定方面也有较大不同。
1.“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是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之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通过家庭方式的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在此基础上,可以直接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方有的与发包人是债权关系,比如承包菜地,约定承包期三年,其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而承包“四荒地”,由于期限较长,投入又大,双方需要建立一种物权关系,以便更好地得到保护。因此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在此前提下,土地经营权才具备流转的基础,承包方才可以依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之土地经营权流转,无需向发包人备案。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向发包方备案。与家庭承包方式不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所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是通过市场化的行为并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得的,其流转无需向发包人备案或经发包人同意。对受让方也没有特别限制,接受流转的一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农业公司等。
3.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不包括“转让”“互换”。依照2019年施行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无论是家庭承包还是其他方式的承包,其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都不包括“转让”“互换”。转让、互换的标的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而且互换、转让的对象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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