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行终250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进一步规定“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作出的规划行为侵犯其通风、采光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涉及上诉人相邻权的情况,上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