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徐勇律师 07:00-23:00
北京徐勇律师
诚实守信,客户至上
18811167853
咨询时间:07:00-23:00 服务地区

刘某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典型案例浏览:472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中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法上而不是私法上的利害关系。只有当事人的主观公权利(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时,才能承认当事人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而肯定其原告主体资格。可采用保护规范理论对公法(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进行判断。即以行政法规范,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标准。在对行政法所保护的权益范围进行界定的过程中,如果在对行政法规范进行文义解释后仍存有歧义,可参酌整个行政法规范体系、行政法的立法宗旨以及行政行为的目的、内容和性质等综合进行判断,以便扩大法律所保护利益的范围。

北京徐勇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20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20年
    • 18811167853
    •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65.8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4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0次 (优于94.5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5412分 (优于99.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226篇 (优于75.91%的律师)

    版权所有:北京徐勇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504940 昨日访问量:233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