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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的前提以及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征地拆迁浏览:734次举报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筑有有权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有权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即强制拆除的对象只有违法建筑。但合法建筑以及未经合法程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如果擅自进行拆除就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合法建筑的拆除应当适用“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根据征补条例以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征收或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必须依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强制执行。针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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