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刘父母工作忙,少有时间照顾小刘。小刘从小跟着爷爷长大,老人去世前立下遗嘱要将自己名下房屋留给小刘结婚用。小刘大学毕业后在外地找了份不错的工作,打算定居在那里,平时很少回家。前不久,当地政府决定实施旧城改造工程,小刘爷爷留给他的房子恰好在征收范围内。小刘一直在外地,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总联系不到小刘,只好找到小刘父母商量征收补偿问题,希望小刘父亲代替小刘在征收补偿协议书上签字。小刘父亲认为征收补偿条件不错,就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并代替孩子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小刘得知此事,认为选择货币补偿更划算,可小刘父亲已代替他签订了补偿协议,小刘找征收部门还有意义吗?
法律解答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应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征补条例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应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有处分房屋的权利,才是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本案中,小刘爷爷已将房屋留给小刘,小刘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小刘是被征收人,才有权签订补偿协议。
小刘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经过其本人同意,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小刘父亲代签的协议属无权代理,对小刘本人并不产生合同效力。实践中尤其在农村,即使子女已成年,但一般尚未成家时,父母通常都会直接替子女作出重大决定,实际上,法律将这种情形认定为无权代理。父母是无权替成年子女作出这些行为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在代理人无权代理时,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小刘未对父亲签字行为予以追认,反而与父亲的意见并不一致。故小刘父亲替其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小刘可找到房屋征收部门,以协议无效为由再重新商定征收补偿事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父母子女间、配偶间一方代替另一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大多数人也认为他们间存在亲子、婚姻等基础关系而对这种行为并无异议。但此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属无权代理,未经本人追认,不对本人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