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决定书的内容侵犯了自身权益,怎么办?
基本案情
程某夫妻二人膝下有二子一女,三个孩子都已成家立业。由于程某小儿子程兵经济困难,一直没买房,结婚后还跟程某夫妻住在一起。2017年底,程某夫妻二人外出旅游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夫妻二人当场死亡。处理完父母丧事后,程兵的姐和哥都同意弟继续住在父母留下的房屋里,并没有对房屋进行实际分割继承。2019年3月,当地政府决定征收程兵所住区域内的房屋,程兵的姐和哥听说后,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父母的遗产,参与征收补偿。此时,程兵拿出一份只有程某签字的遗嘱,声称房屋是父母留给自己一人的。面对这样的情况,征收部门最终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补偿决定书。但程兵姐弟三人都认为此决定书不合理、不公平。他们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答
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的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我国征补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依法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中,如程兵姐弟不服当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但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救济措施,一旦超过了期限就丧失了救济的权利,即使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只能依补偿决定书得到征收补偿。
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被征收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救济措施,否则征收部门可就被征收人的拒不履行行为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