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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无效事由在内容上应予明确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63次举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无效事由在内容上应予明确


1.侵害农村集体资产的决议无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行使主体,可以通过决议方式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集体资产专属农民集体,集体成员并非所有权主体,仅能共享农村集体资产带来的利益。因此,不论是作为集体所有权代行主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作为利益共享主体的集体成员,均不得以决议方式非法侵占、处置、私分农村集体资产,否则,决议无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因其债务无法清偿而以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抵债,若其通过决议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等作为法人责任财产予以处置,决议应为无效。

2.非法剥夺成员资格的决议无效

“集体成员资格制度,既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石,又是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阶段的各项功能的制度保障。”现实中非法剥夺成员资格的情形却屡见不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决议方式对违反规章纪律的成员实施“开除员籍”的处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遵守组织的规章纪律,违反规章纪律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章程规定的标准和幅度内对其实施一定的处罚。但将违反规章纪律与剥夺成员资格相联系,则于法无据。对“非法剥夺”的界定,应以当事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为判断依据。宜采取实质性判断标准,即以当事人在本集体内生产、生活的状态和对集体资产的依赖程度作为主要依据,辅之以相关的成员资格确认要素,综合判断决议是否造成了非法剥夺集体成员资格的后果。

3.决定成员个人事务的决议无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就法律或章程规定应由其决定的事项作出决议,这些事项关涉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非个人利益。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集体成员的个人事务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限范围内事项。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逾越权限,“集体决议凌驾并替代个体意思自治”,对集体成员的个人财产或权利予以剥夺或者限制,决议应属无效。如,集体成员有权在其承包地上自主决定种植何种作物,这属于集体成员的个人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越俎代庖,以决议方式对其种植作物的品种加以限制,否则,决议无效;给集体成员造成损失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决议无效

依民法典规定,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无效。如何判断某项决议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仅以“必须”“不应”等语词作为判断依据,而应根据法条的规范宗旨,即某一强制性规定欲通过行为之限制达到何种目的,并结合其适用的具体语境作出判断。如何判断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对此,宜采取严格解释,即决议应达到侵犯他人基本权利、限制经营活动自由以及危害公共秩序的程度,才能被认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属于一般条款,在法律对一项决议的效力瑕疵有特别规定时,应优先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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