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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按分配方案分得相应补偿款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6次举报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按分配方案分得相应补偿款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原享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其主要用途在于确保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失去土地后,可以采取开办集体企业、购买社保等方式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活有保障,生产可持续。实践中也有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直接现金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做法。

基本案情

由马某夫妇耕种的256亩土地第一轮承包到户后因水利灌溉等问题,被承包经营户撂荒,自1997年起马某夫妇开始耕种诉争的256亩集体土地。2001年4月,马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某村委会承包给马某耕地256亩,税收由马某负担……承包期为柒拾年……”2001年12月,马某与某村委会再次签订《合同书》,内容为:“兹有某村村民马某承包某荒地200亩,承包期限为15年,在15年当中由村委集体领导。”马某夫妇承包该地期间,国家实施退耕还林政策,马某夫妇承包经营的耕地被纳入退耕还林项目。

2003年12月,某县政府对马某承包经营的256亩集体土地颁发林权证,林权证上载明:“林地所有权为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及所有权由马某所有,坐落地为某村,面积256亩,林地使用期限为70年,主要树种为杨树,备注经现场勘查,由农林环保局核定,情况属实,该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使用的所有权由马某所有(退耕)。”2012年,因修建某水电工程某水电站,国家征用了由马某夫妇耕种的450亩土地。

2014年12月,某村委会与马某就土地补偿款发放形成一份会议记录;会议内容为,256亩耕地的补偿款800.4048万元归村集体所有,剩余补偿款归马某所有。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不同意会议形成的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

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被征用的256亩退耕还林的土地补偿款240.1214万元、141亩林地补偿款132.5282万元、3亩灌木林地补偿款28080元、12.8亩新开地补偿款38400元,上述共计379.2976万元归被告某村集体所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某中级人民法院(XX)X号民事判决;某村委会支付马某夫妇土地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90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某村委会不服,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某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法院观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马某夫妇系讼争45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请求按照分配方案分得相应补偿款的诉求,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本案分析

该案中,再审申请人的诉讼目标是取得土地补偿费。再审申请人应通过提起诉讼寻求救济,或循土地征收的行政法律关系,起诉要求征收机关履行依法补偿的义务,或循承包协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其应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

二审法院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获得补偿为由,再审法院则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村集体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最终判决涉案土地补偿费属于再审申请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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