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在家门口,房主不堪噪音困扰告上法庭
基本案情
原告毕某一家居住的房屋位于被告公司所建设和管理的公路一侧十余米处。毕某以公路上车辆行驶产生噪声,尤其是夜间噪声严重超标影响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害,采取降噪措施,确保房屋声环境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并要求支付精神赔偿金及相应经济损失。被告公司认为其公司已经按照批准的设计规划、国家标准设置了噪音防护措施,满足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对毕某不存在任何的侵害行为。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经鉴定机构对毕某的房屋处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论为:1#点位夜间噪声排放值不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4a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法院审理
毕某居住的房屋建造在前,涉案公路建设在后,该公路通车后,毕某房屋被迫坐落于交通干线旁。因毕某居住的房屋坐落于对环境噪声污染标准要求较高的村庄,其噪声污染标准限制应当按照村庄或居民区的标准确定。经鉴定,毕某的房屋夜间的环境噪声超过了标准要求,毕某正常的生活受到来自公路的噪声污染干扰。
被告公司作为该段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责任采取措施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影响。因此,对毕某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害,采取降噪措施,确保所居住房屋声环境达到环保部门规定标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毕某居住环境虽然噪声超标,给毕某的日常生活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客观存在,但鉴于毕某未能提供证明其因噪声污染造成实际损害的相关证据,因此,对毕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定费系因被告公司原因造成毕某居住的房屋声环境超标,为毕某实际支出的费用,毕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由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用修建隔音墙或其他有效措施,将毕某居住的涉案房屋室外夜间噪声降到标准要求以下;由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毕某鉴定费5000元。
法律规定
民法典: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