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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而未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认定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6次举报

征而未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认定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因某路改建,张某之父张甲与某区防汛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自愿选择以住宅货币安置的形式,将自己位于某组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59.37)及其他附属物予以拆迁,并领取补偿金27352元。后张甲亡故,张某和其母亲外出。2013年,张某和其母回来后发现自己原被拆迁的房屋所在宅基地被张乙建房占用。后经张某数次向张乙讨要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征而未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属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张甲生前已就其位于某组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59.37)及其他附属物通过拆迁补偿安置,自愿选择了住宅货币安置形式,且已领取各类补偿金27352元。为此张某已不再享有对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至于张乙在双方诉争的宅基地上建房是否合法,则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当对该物没有权利的人占有该物时,物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使物归还于物权人由物权人事实上支配。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他人的非法行为致使物权人对物无法行使占有、使用等权能时,物权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或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排除妨害。

在部分老百姓朴素的观念中,分配给自己的宅基地为其个人所有,有出让、转卖的权利。国家征收后暂未使用就可以建房,甚至为了拆迁多得补偿,违法加建、改建,这些都是认识误区。对于被征用和征收的宅基地等土地,国家或政府、集体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及时规划和利用,其使用权依然归国家所用,任何公民都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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