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一)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
1.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的权利
占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使用、收益的权利,为实现其使用、收益的目的,必然以对土地占有为前提。
2.依法享有对承包地使用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由承包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大农业”生产。故,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是其重要权能之一。至于从事农业生产的种类、方式等均由承包人按土地用途自主决定,承包人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发包人和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对承包土地的使用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种粮植树、放牛养羊等,因进行农业生产而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建造沟渠、修建水井等,也应是对承包土地的一种使用。
3.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
收益权是承包人获取承包地上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这种收益主要是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林作物以及畜牧中所获得的利益。如,粮田里产出的粮食、果树产生的果实等。承包人还有权自由处置产品,可以自由决定农林牧产品是否卖、如何卖、卖给谁等问题。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收益权是承包经营权中的重要权利,故,对承包人的收益权应当依法保护,使其得到充分的实现。
(二)体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其他权利
1.较长的承包期及承包期满后可以继续承包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权属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3.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承包人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人。
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外,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其约定。
5.承包地征收应予依法补偿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民法典所沿袭的物权法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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